工人日报 2006年2月13日
本案提要
一位农民工偶然看到一则寻人启事,启事承诺找到丢失的孩子后酬谢2万元。于是,这位有心的农民工经过多方查证,最终打探到丢失孩子的下落,并协助警方成功将其解救。
然而事后孩子的父亲却以种种借口拒付2万元的酬劳。为追要线索费,农民工将孩子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时下,在街头、报纸、电视上人们屡屡看到一些重金许诺的寻人、寻物启事,当找到了这些人或物时,承诺的酬金到底具不具备法律效应?
“一诺千金”此乃千百年来民间交往的道德标准。但近年来,虚假允诺在我国的民间经济往来中似乎颇为流行,甚至有不说假话成不了大事、发不了大财之说。民间交往中言而无信,充其量仅受到舆论之谴责,但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诸多虚假承诺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范畴。
公开张贴悬赏告示,一旦对方完成悬赏内容,悬赏人必须兑现悬赏金额,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公开承诺捐款捐物,在承诺期限内必须兑现,今日承诺捐出,他日以我的财产我处分别人无权干涉而反悔,你将面临法律追究;
在商业广告中承诺某商品具有何种功能必须兑现,否则你将面临法律追究和《消法》规定的“双倍返还”……
在当今法治社会,他日诸多道德范畴的诚信纠纷已纳入法律范畴,“巧舌如簧”、“虚头巴脑”不仅为人不齿,甚至要对簿公堂。
当事人赖账
找到孩子的黄军,心里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但他再也没有和王小林、李平联系。
一直担心孩子下落的王小林从河北返回广东打工后的第二天,主动给黄军打了个电话:“孩子找到了吗?”黄军回答:“找到了。酬金的事你回来我们再商量。”随即挂了电话。
孩子找到了,黄军的承诺就应该兑现。然而,当王小林再次打电话给黄军,却从对方的话里听出了不想给报酬的想法。
几天后,王小林再次给黄军打电话问:“你这人怎么不讲信用呢?说好孩子找到了给2万元,现在孩子找到了,你不仅没有一句感谢话,而且一分钱没有给我啊?”黄军说:“你只提供了线索,是警方帮我找到孩子,再说我找孩子也用了很多钱,所以你回来我们再谈。”王小林说:“你应该记得当初寻找孩子的承诺吧?现在孩子找到了,你应该守信用。”然后,王小林把银行卡号告诉了黄军,希望他遵守承诺。
一个星期后,王小林去查银行卡上的钱,结果发现只有2000元,于是再次与黄军通话。黄军说:“我就这么多了。”感觉心寒的王小林气愤地挂了电话。此后,王小林多次与黄军联系,电话始终不通。
2005年初,王小林的妻子打来电话说家里很忙,希望他能赶紧回来。2005年1月底,王小林回到了老家丰都。
诉讼索酬金
回到家的王小林,开始四处寻找黄军,但始终没有其下落。王小林认为找不到人只好算了,再次回到广东打工。
2005年4月21日,王小林在报上看到陈以良和陶术梅两人分别被丰都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消息,再次勾起了王小林心中的“旧账”。
说来也巧,当时和王小林一起打工的一位工友懂得一点法律知识。工友告诉王小林,剩余的1.8万元线索费他完全有权利通过诉讼索要酬金。从法律上讲,黄军既然贴了告示,明确标明2万元酬金给付提供线索者,那么他就应该兑现承诺,并建议王小林在当地法院以不兑现酬金为由起诉黄军,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5年9月5日,回到家乡的王小林和李平一纸诉状将黄军告上了法庭,诉状称:“原告看到被告的悬赏告示后,经多方查证找到了孩子被拐卖的线索,通过被告向警方提供,警方也是根据这一线索成功解救了小孩并抓获了犯罪人。案件告破后,被告未兑现承诺,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仅付了2000元的报酬,余款1.8万元没有支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承诺偿付1.8万元线索举报费……”
接下来的日子,王小林和律师四处找证据。王小林曾保留一张当时黄军在各处张贴的寻人启事,当地公安派出所也证实是王小林提供了重要线索才得以解救了被拐卖的孩子……黄军表示他确实承诺能提供丢失孩子去向的,酬金2万元,但他觉得线索不完全是王小林提供,且被告生活困难,为找孩子已花了不少钱,所以不愿意兑现赏金。
法院调解书
审判长刘俊华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特意来到黄军家,看到其上有老人下有小孩,生活颇为艰难,于是说道:“我也晓得你们生活很辛苦,但是人家为你们找到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完成了你提出实现承诺的要求,承诺人就应兑现其承诺内容,无论如何也该感谢,但你却一声不吭,别人怎么想得通嘛?”黄军连连点头说:“刘法官你说该怎么办?”法官说:“我希望你们双方好好谈谈,采取和解方式最为妥当。”
之后,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和解,在法庭的主持下作出调解协议:“被告于2006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酬金人民币7000元。”
至此,这起追讨悬赏的官司尘埃落定。
律师如是说
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做好事还要什么钱嘛,一个线索就值2万元?不厚道!也有很多人认为,既然说了有酬金就应该言出必行,再说帮他找到了孩子,应该酬谢。
那么,黄军的这种寻人启事设下的悬赏,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重庆市律师周永强认为,黄军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悬赏广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而且,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其合同标的是行为(即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行为是承诺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有判例,确认悬赏广告是合法有效的,对悬赏人具有约束力。所以,那些悬赏者为了吸引人注意,给出大额奖励的承诺,就应该考虑到,如果他人一旦实现悬赏内容,就要支付奖金。如海南省三亚市摩的司机陈贤壮因举报马加爵,事后就足额获得了公安机关的悬赏金20万元,此事曾在全国轰动一时。(本文除罪犯外均为化名)